起床秤重,體重又好不容易降到0字尾。
十一點左右去市場採買,買了三根法棍,3.30歐。另外,買了一盒1公斤重的草莓,2.85歐,頗便宜。因為得捧著那盒,加上又沒帶購物袋,手空不出來,後續就沒去採買其他水果了。不過後來想想,其實不用入食太多就可以過活,少吃點也未嘗不是好事。我目前食量約是以前在台灣的三分之一到一半之間,連這樣體重都還起伏不定,得用心維持體態。
最近也在想,吃太多是種罪惡,因為除了耗竭地球資源,還製造了大量的污染與廢棄物。
上午跟下午各發了一封具有警告性質的信給樂天跟廠商,上午的是用電子郵件直接寫,下午的是寫成信,存成pdf然後寄過去。內容主要是依據法國消費法,買家在電子商務平台上購物如果沒在時間內寄到,買家可以不用任何理由解除契約,而賣家必須在14天之內退還全額款項。之所以要寫,是因為樂天一直宣稱要「靜候包裹遺失調查結果」,但這是賣家、樂天還有承運商Colissimo之間的事,與買家完全無關。簡言之,包裹是否丟失,跟退款完全無涉,而樂天把兩者關聯起來,等於是推卻自己的責任。於是,我寫了以下這段話:
根據消費者法第L216-2條規定,你们(賣方和樂天)最多可以在14天内退款给我,而非樂天所稱的4到6週。即使你們有自己的認知或内部規則,但不能凌駕于法國法律之上,除非你們不想遵守和尊重法律。
雖然在法國,這樣的聲明是用掛號回執信(lettre recommandée avec accusé de réception, 簡稱LRAR)為最正式的方式,不過我寫完時郵局已經關門,加上不太想花十幾歐同時寄給雙方,於是,就暫時用電子郵件寫。如果對方回覆,也就代表有收到信了吧?希望這麼認知是沒錯的。雖然感覺還要跟哈苦天(Rakuten法文發音)鏖戰一段時間,不過依照自己的個性,沒有到最後結果是不會放棄的。以前在台灣,為了一張莫名的紅單,我都可以申訴到高等法院了,雖然以失敗收場。但是,不符合公義的事,是要怎麼說服自己吞忍下去?這件事,也算學一點法國消費法,還有教訓--以後別在樂天買東西了。另外,這幾天倒是練了不少法語表達還有理解,也是不錯。
晚上看完日劇「我家的故事」完結篇,情節發展出乎意料,這部日劇算很不錯。話說,最近看的日劇水準又提高了,記得冬天時候看的日劇爛到讓人想搥桌痛哭.......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